教职工工伤办理流程
工伤职工门诊、住院治疗、转院治疗,最终审批权不在学校人事处,而是在泰安市医保处。泰安市医保处有严格的审查认定手续。目前泰山学院教职工人数(包含离退休人员在内)已逾2000人,参照同类院校做法,学校人事处的职责有两项:一是为学校所有职工按时足额交纳“五险两金”;二是出具人员信息证明。涉及教职工工伤治疗鉴定、因公或因私出入境、公积金担保、贷款等事项,人事部门不负责代跑医保医疗机构、金融保险机构、公安出入境管理机构等。工伤办理相关流程如下:
执行人:工伤教职工或所在中层单位工作人员(工作人员需工伤教职工进行书面授权委托)
第一步:准备材料
由教职工本人和执行人按照附件所列准备申报材料
① 申请工伤认定告知书
② 山东省工伤事故(职业病)登记表
③ 工伤认定申请表
④ 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清单
⑤ 撤回工伤认定申请书
⑥ 用人单位工伤事故调查报告书 (参考格式) (单位申报)
⑦ 受伤职工个人工伤认定申请书 (参考格式) (个人申报)
⑧ 泰安市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证人证言
⑨ 授权委托书
上述申报材料可直接下载附件也可登录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
https://rsj.taian.gov.cn/art/2025/2/20/art_47932_10292534.html
第二步:加盖学校行政公章
由所在中层单位工作人员通过“泰山学院协同办公系统”提交“泰山学院行政公章用章申请”,并到学校院长办公室(泰山学院办公楼A309)盖章。
第三步:报送材料
由执行人将以上材料报送到泰安市市民之家医疗保险服务窗口【地址: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望岳东路55号,联系电话:6991419,需排队叫号】:
申报材料解读
① 工伤认定申请表;
② 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③ 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以及与伤情有关的病历材料;
④ 用人单位工伤事故调查报告书(单位申报提供);
⑤ 受伤职工本人工伤认定申请书;
⑥ 受伤害职工的有效身份证明(一般为身份证);
⑦ 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及证人身份证复印件;
⑧ 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申报提供);
⑨ 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清单(一式两份,申请人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各留存一份);
⑩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需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1. 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2.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3.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4. 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及上下班路线图(标注住址、单位地址、事故发生地及行驶路线)、考勤记录;
5.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病例;
6.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7. 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旧伤复发医学鉴定意见;
8.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案情实际情况需要,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与伤情有关的病历、影像报告等医学资料;
9. 直系亲属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交有效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核实,留复印件);
10. 工会组织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交工会介绍信,办理人身份证明。
泰安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报须知
一、申报条件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二、申报材料
1、准确、完整填写《泰安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附件1);
2、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3、《认定工伤决定书》(《老工伤资格确认书》)复印件或编号;
4、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患职业病的须提供近期有效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存在精神障碍的应提供有效的精神病诊断证明及相关治疗材料(从初次治疗至今按时间依次将病历排序);
5、手术或烧伤伤情稳定后受伤部位(近期非包扎状态)与面部同照的5寸彩色照片(肢体缺损的与健侧对比同照)。(照片贴在A4纸上并注明单位、姓名);
6、特殊情况的,还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由用人单位委托代理人或近亲属代表工伤职工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应当提交《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授权委托书》(附件2)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2)劳动能力复查鉴定须自上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交自上次鉴定后伤、病残情况发生变化的有效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3)申请配置辅助器具的,请参考鲁人社规〔2016〕6号文件,注明所需辅助器具的名称及编号;
温馨提示:按照相关规定,工伤鉴定申报资料(含病历)需归档保存,如需他用,请自行复印备存。
三、申报时间和地点:
工伤鉴定每两个月组织一次。
单月1—15日集中受理鉴定申请材料,各县(市、区)人社局及两矿集团于当月20日前统一将受理材料报送至市劳鉴委办公室。
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伤职工申请鉴定的,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材料报送至泰安市市民之家一楼大厅A区人社综合服务窗口(地址:望岳东路55号)。各县(市、区)(含高新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伤职工申请鉴定的,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县(市、区)人社局工伤鉴定受理部门。各县(市、区)(含高新区)负责本辖区内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材料的初审、收讫和结论的直接送达。
四、鉴定须知
鉴定通知:安排现场鉴定前,将通过电话或短信平台向《泰安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中所填写的手机号码发送鉴定通知,请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现场鉴定(如遇不可抗力,组织鉴定时间安排会作出暂停或延期调整,相关信息将于泰安市人社局官方网站公布)。
现场鉴定:参加现场鉴定时被鉴定人须携带身份证原件、工伤治疗全过程受伤部位医学影像资料(X光片、CT等)。
五、送达须知
1、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后,我委将以邮政EMS快递方式为工伤职工及用人单位邮寄送达鉴定结论。
2、邮寄送达地址以《泰安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中填写信息为准,如需变更请提前通过书面方式告知或在鉴定现场核对邮寄信息时书面更正。
3、申请人或被鉴定人应确保提供、确认的邮寄信息准确有效(包括:工伤职工、用人单位)。
4、如邮寄后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我委将在“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公告送达,公告期30日,期满视为送达。
六、咨询电话: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6993919(0538);
市直:6988867;高新区:8938281;泰山区:8330952;
岱岳区:8562172;新泰市:7239679;肥城市:3283619;
宁阳县:5611234;东平县:2855803;
新汶矿业集团:7872777;肥城矿业集团:3140459;
附件:
附件1.泰安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xls
附件2.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授权委托书.doc
信息来源: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