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次性退休补贴发放条件

作者: 来源:人事处发布时间:2018-04-02浏览次数:26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泰安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事业处《关于原享受退休时提高退休费比例人员改发一次性退休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泰机险发【2016】9号)文件精神,自2014年10月1日起,对独生子女父母、省部级以上劳模等按改革前退休办法享受提高退休费比例人员,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不再提高计发比例。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费计发比例标准

  (2006年7月1日工资制度实施后)

工作年限退休费计发比例(%)
满35年退休
90
满30年不满35年退休
85
满20年不满30年退休
80
满10年不满20年退休
70





  说明:一次性退休补贴发放条件及标准

  1、获得省级以上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和记一等功的退休费比例提高5-10%(鲁政发[1981]89号、鲁政发[1998]62号)。

  2、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的高级专家提高5-10%(鲁政发[1984]53号)。

  3、教龄满30年(女性满25年)的中小学教师按原工资100%计发(鲁人退[1996]3号、[1998]3号)。

  4、独生子女工作人员提高5%(鲁政发[1998]112号)。

  5、在海岛工作满10年以上的,提高5-15%(鲁发[1984]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