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职)费标准
(2006年7月1日工资制度实施后)
工作年限 | 退休(职)费比例(%) |
满35年退休 | 90 |
满30年不满35年退休 | 85 |
满20年不满30年退休 | 80 |
满10年不满20年退休 | 70 |
满20年退职 | 70 |
满10年不满20年退职 | 60 |
不满10年退职 | 50 |
说明:提高退休费比例的人员及幅度
1、获得省级以上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和记一等功的退休费比例提高5-10%(鲁政发[1981]89号、鲁政发[1998]62号)。
2、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的高级专家提高5-10%(鲁政发[1984]53号)。
3、教龄满30年(女性满25年)的中小学教师按原工资100%计发(鲁人退[1996]3号、[1998]3号)。
4、独生子女工作人员提高5%(鲁政发[1998]112号)。
5、在海岛工作满10年以上的,提高5-15%(鲁发[1984]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