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考勤管理,严肃工作纪律,确保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正常运转,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考勤对象为学校在职教职工。
第二章 考勤时间
第三条 考勤时间为国家和学校规定的上班时间。
第四条 学校和单位、部门举办会议或其他集体活动,节假日值班或阶段性、临时性工作,一并考勤。
第五条 对坐班人员按天考勤;对轮流值班人员按所在单位集合开会和值班时间考勤;对任课教师按所在教学单位每周二集合时间和上课时间考勤。
第六条 对无授课任务的专任教师,由所在教学单位安排其他工作任务,按每周二集合时间和工作任务进行考勤。
第三章 考勤管理
第七条 教职工考勤由所在的单位、部门负责,人事处负责全校的考勤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单位、各部门由行政主要负责人负责考勤工作,安排一名考勤员并报人事处备案;考勤员在每月前3日(遇节假日顺延)内将本单位上月的考勤情况在单位公示(不少于1个工作日),经行政主要负责人签字、考勤员签名、单位盖章后报人事处。新学期开学第3天,各部门、各单位要按时报送开学初教职工报到、上班考勤情况。
第九条 人事处每半年汇总公布一次各单位、各部门的考勤情况。
第四章 请假程序
第十条 请假手续:
1.教职工请假,应由本人填写请假单并按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待安排好工作后,方能离开工作岗位。请假审批材料由所在单位、部门留存一份,报人事处备案一份。
2.教职工请病假应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批准后按病假处理。
3.请假期满,因故不能上班者,应于期满前申请续假,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未按规定办理续假手续者,按旷工处理。遇有极特殊情况时可以委托他人办理请假手续或事后补假。
4.请假期满上班当日,到人事处销假。
第十一条 审批权限:
1.中层干部请假,按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
2.任课教师请假5个工作日以内的,由教学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审批;5个工作日以上的由行政主要负责人、教务处长签字同意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3.职工请假5个工作日以内的,由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5个工作日以上的由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 教职工参加进修学习、培训等,按规定办理审批和备案手续,结束后按时回校报到。
第十三条 教职工出国、出境,须经学校批准并办理教职工外出备案手续,返回后按时回校报到。未经批准擅自出国、出境或逾期未归者,按旷工处理。
第五章 请假期间的有关待遇
第十四条 教职工参加进修学习、培训,出国、出境期间的生活待遇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教职工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按以下规定执行: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2.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以下标准发放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部分,即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之和,下同)按90%发放;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原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以下标准发放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70%发放;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80%发放;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基本工资按90%发放;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原工资照发。不得参加当年年度考核和正常工资薪级晋升。
第十六条 教职工探亲假待遇按以下规定执行:
1.教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假一次,假期最多三十天;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二十天;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教职工探亲均安排在寒暑假。
2.教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学校每年报销一次;已婚教职工每四年一次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学校负担。
3.公派出国研究生的配偶出国探亲,按《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国发[1986]107号)执行;归侨、侨眷职工、港澳同胞眷属职工、外籍华人眷属职工在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待遇之外,申请短期出境或出境定居的,按《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处境的假期、工资等问题的规定》([1983]侨政会字第007号)执行。
第十七条 教职工请婚丧假按以下规定执行:
1.教职工本人结婚或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给予三天的婚丧假。
2.男女双方晚婚的(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增加婚假十四日。
3.教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教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需要教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教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交通费等全部自理。
第十八条 产假待遇: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方晚育者增加产假60天,以上含寒暑假、法定节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十九条 事假及工资待遇:教职工因特殊情况请事假,原则上一年不超过三个月;工资待遇按以下规定执行:请事假累计满一个月不满两个月的,次月基本工资按80%发放;满两个月不满三个月的,次月基本工资按70%发放;特殊情况经批准满三个月不满六个月的,次月基本工资按50%发放;达到或超过六个月的,次月起停发全额工资,是否保留公职视具体情况由学校研究决定。当年请事假累计超过六个月的,不得参加当年年度考核和正常工资薪级晋升。
第二十条 请假期间的校内津贴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旷工处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处理:
1.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事后又无正当请假理由办理补假手续的。
2.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申请续假未经批准而不到岗的。
3.未经批准擅自出国、出境或逾期不归的。
4.请假、补假、续假理由不实的。
第二十二条 旷工人员分别按下列标准扣发工资:每旷工一天扣发月基本工资的50%;全年连续旷工10个工作日或累计旷工20个工作日的人员,学校将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三条 迟到或早退累计两次按旷工半天计算,教学人员擅自缺课一节或在规定时间不参加集体活动一次的,按旷工一天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请假期间,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在国外、境外期间,除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外,还要遵守所在地的法律法规并按期返校。
第二十五条 人事代理人员和劳动用工人员的考勤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泰山学院教职工考勤暂行规定》(泰院政发〔2003〕7号)同时废止。
附件:1.泰山学院教职工请假单
2.泰山学院教职工外出备案登记表
中共泰山学院委员会 泰山学院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请销假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