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资社保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职)费标准 | ||||||||||||||||
发表时间:2014-10-28 作者:rscnet | ||||||||||||||||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职)费标准 (2006年7月1日工资制度实施后)
说明:提高退休费比例的人员及幅度 1、获得省级以上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和记一等功的退休费比例提高5-10%(鲁政发[1981]89号、鲁政发[1998]62号)。 2、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的高级专家提高5-10%(鲁政发[1984]53号)。 3、教龄满30年(女性满25年)的中小学教师按原工资100%计发(鲁人退[1996]3号、[1998]3号)。 4、独生子女工作人员提高5%(鲁政发[1998]112号)。 5、在海岛工作满10年以上的,提高5-15%(鲁发[1984]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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