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职)费标准

作者: rscnet来源:人事处发布时间:2014-10-28浏览次数:3001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职)费标准

  (2006年7月1日工资制度实施后)

  工作年限

  退休(职)费比例(%)

  满35年退休

  90

  满30年不满35年退休

  85

  满20年不满30年退休

  80

  满10年不满20年退休

  70

  满20年退职

  70

  满10年不满20年退职

  60

  不满10年退职

  50

  说明:提高退休费比例的人员及幅度

  1、获得省级以上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和记一等功的退休费比例提高5-10%(鲁政发[1981]89号、鲁政发[1998]62号)。

  2、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的高级专家提高5-10%(鲁政发[1984]53号)。

  3、教龄满30年(女性满25年)的中小学教师按原工资100%计发(鲁人退[1996]3号、[1998]3号)。

  4、独生子女工作人员提高5%(鲁政发[1998]112号)。

  5、在海岛工作满10年以上的,提高5-15%(鲁发[1984]42号)。